我国数量众多的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既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,同时也是全人类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,各级地方政府和市民群众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它们保护和继承好,并向全世界展示其优秀的历史风貌。为了更好地做好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保护工作,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,这是我国遗产保护工作又一个新的里程碑。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公布命名只是第一步,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它们保护、继承和利用好。本文就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公布命名及今后的保护工作,从分析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开始,进而从四个方面论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,最后提出制订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保护利用和具体的要求。
一、开展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
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
(一)我国历史悠久,幅员辽阔,拥有众多建筑文化遗产,除一部分集中在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外,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分散于众多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之中。开展名镇(名村)的命名和保护,就是为了更大范围内去保护先人为我们留下的这批宝贵遗产,以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。国外很早就注重对包含遗产建筑丰富的众多历史村镇进行保护,如1964年通过的《威尼斯宪章》,就明确指出文物古迹“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,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、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”。在上个世纪70到80年代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通过的《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》、《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》、《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》等等一批重要的历史文献,都对历史小城镇、古村落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规定和措施。世界上所有文明古国都对历史的古镇和古村进行成片的保护,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民族的荣耀,是民族文化的基因,只有严格保护,才能使自己的民族在世界上立于不败之地,才能使自己的文化走向世界。有着8000年文明发展史,世界人口第一的中华民族更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历史古镇、古村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。
(二)历史文化村镇已成为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1972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《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》,我国于1985年成为缔约国,并逐步建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主的遗产保护体系。但是,随着近年来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,鉴于历史文化遗产在历史村镇中的大量客观存在,在借鉴国际上有关遗产保护的经验基础上,我国政府也开始将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纳入遗产保护范围中。1986年,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时,就已经提出要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小镇、村落进行保护。随后,不少省份陆续开展了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命名工作,此次命名的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正是在各自所在省、直辖市的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基础上推荐出来的。2000年,在我国政府的积极申报下,安徽省西递、宏村两个古村落还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。2002年新出台的《文物保护法》中又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,并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名镇(名村)在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。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护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。以前历史文化名镇(名村)的保护都是依靠乡规民约、依靠宗教、依靠当地一批文人志士的聪明才智来保护,没有建立国家的强制保护。这在市场机制作用力日益强大的今天是远远不够的。
(三)必须抓紧抢救城市化过程中的大批建筑文化遗产,保护名镇(名村)的风貌。名镇(名村)的风貌作为宝贵的物质精神财富,是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,一旦遭到破坏就